复议期限的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的规定,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通常为60日内。具体来说:
1.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,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2.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、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,则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信息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3.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4.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,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并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。
5. 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规修订,请以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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